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二、设定依据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报建管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申报材料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档案一般应具备如下资料:
1、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质监站出具)
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竣工验收整改通知书及整改意见书)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5、开工令(复印件)
6、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含施工图报审单或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复印件)
7、工程竣工报告(由施工单位出具)
8、工程质量评价报告(由监理单位出具)
9、勘察质量检查报告(由勘察单位出具)
10、设计单位检查报告(由设计单位出具)
11、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12、地基、桩基、基础结构、主体结构质量验收报告及其验收通知书
13、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及事故处理报告(复印件)
14、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及其复查申请、批复书(复印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书
15、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复印件)
16、工程防雷验收合格备案证明或验收合格证(复印件)
17、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复印件)
18、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复印件)
19、工程质量保修书
20、住宅工程提交《住宅质量保修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逐套验收汇总表
21、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市政工程)
22、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评估报告(由监理单位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自评报告(由施工单位出具)
23、竣工验收合格文件
24、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提供的主要是住宅抗震构造施工质量控制要点规定需要留存相片的部位。最后制成留档光碟)的文件
(备案档案的审查由备案管理员负责,要求及时、准确、字迹清楚、资料书写端正、整洁,正式文件一律用钢笔、毛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注:1、按目录装订成册,标注相应的页码,复印件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处及复印人。原件核实后退还,复印件交备案机关存档。2、填写备案资料的表格必须为原始表格,不收表格复印件及自制表格;3、备案资料盖章时,注意公章要清晰,不要重叠、交叉,否则视为作废。
四、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咨询电话:0775-5322285
七、投诉电话:0775—5338190
八、办理地址:容县城南大道282号宽华城8号楼四楼住建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