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垃圾分类的正式实施,
我们可以预见未来有更多
环保方面的法规进入生活
水污染防治
关系到水环境质量和水生态安全,
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今后,
餐饮废水排放应当隔油
即使在农村,
也不能随便将死鸡死鸭和垃圾丢到江河里,
否则要被处罚……
1月17日,
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将于5月1日实施。
新规落地 ,
广西水污染防治将迎来哪些变化?
餐饮油污废水
排放要做隔油设置
近年来,不仅城镇餐饮行业发展迅速,农家乐等餐饮、民宿经营活动等也红红火火,产生大量污水和餐厨废弃物。
但是,广西大部分餐饮经营者并未设置有效的隔油除油设施设备,每天产生的大量未达标处理甚至未处理的油污废水直排入外环境,造成的水环境污染不容忽视。
▲对餐饮经营者,《条例》提出针对性要求:凡是从事餐饮经营,无论在城镇还是农村地区,都应当设置隔油设施或者其他油污废水处理设施。对违反这一规定的,由生态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区分违法主体是单位或者个人给予不同幅度罚款。
餐饮经营者未设置隔油设施或者其他油污废水处理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城镇餐饮经营者,《条例》提出进一步要求:规定城镇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处理餐厨废弃物。考虑到要求农村地区收集处理餐厨废弃物目前还难以做到,《条例》没有对农村地区提出要求。
▲玉林福绵区十丈村的垃圾分类中心。
雨污分流
由于历史欠账多、投入资金不足等原因,目前,广西各市、县城区普遍存在雨污未分流的问题,雨污合流、截污不全,雨水挤占污水管网的输送容量,不仅浪费了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也造成降雨时,雨污水突然增多而溢出直排江河,从而造成污染。
《条例》对城镇新区建设严格要求:规定城镇新区建设应当采取雨污分流等措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雨水收集利用和污水处理设施。
▲对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逐步改造
▲设定禁止规范和法律责任
在城镇雨水、污水分流地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和垃圾等废弃物。
违反这一规定,将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防治养殖污染
划定禁养区域
广西是生猪养殖大省,全区共有生猪养殖户约217万户,生猪存栏3100多万头,年产粪便约7100万吨,在一些地区,畜禽养殖成为江河主要污染来源。
广西的规模养殖户只有7500多户,其余约216万户为非规模养殖户。大量小散养殖户环保意识薄弱,将畜禽粪尿直接排放到土地、水塘、江河,对周边水环境造成很大影响。此外,网箱养殖也是导致水污染的重要因素。
《条例》规定要划定禁养区域。
规定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因畜禽、水产养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地区,可以在水体划定一定区域禁止网箱养殖,或者在水体两侧、周边划定一定区域禁止畜禽养殖,并针对违反该禁养规定的行为根据养殖种类和规模设定了不同处罚。
针对不同养殖规模,提出不同污染防治要求:
▲对规模化畜禽养殖严格要求。
▲要求畜禽养殖专业户、蚕养殖经营者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开展畜禽散养密集区污染防治。
确定禁止产销范围
限制含磷洗涤用品生产销售使用
含磷洗涤用品会对水体造成较大的污染。为从源头管控,《条例》通过一些规定削减和控制含磷污水的排放。
明确了3类禁止规定:
▲在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流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含磷洗涤用品;
▲禁止工业企业在生产中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禁止服务业经营者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开展经营性服务。
▲对违反前述3类禁止规定的行为,《条例》分别设定法律责任。
加强农村地区监管
向水中倾倒垃圾将被处罚
目前,农村地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水体随意丢弃死猪死鸡、倾倒垃圾等情况比较普遍,对水环境造成的污染较为严重。国家上位法对农村地区的这种行为也尚无明确要求。
《条例》明确禁止这类行为,对违反该规定的行为,设定了责令改正,并区分违法主体是单位还是个人、情节严重性,设定不同幅度且低于城镇地区的罚款。
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玉林邓屋沟第八小学段。
值得一提的是,农村地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问题是水污染防治中面临的难点问题。2019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开展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中发现,有90%的农村区域生活污水处理尚未覆盖,农村污水处理形势严峻。
对此,《条例》从三方面进行规定:统筹规划建设农村环境基础设施;科学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推进城乡统筹。
广西如何执行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条例》从三方面对总量控制制度作出规范:
(一)要求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总量控制实施方案。
(二)明确违反总量控制制度的法律后果。
(三)明确规定暂停审批整改的后续程序。《条例》规定被暂停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地区整改后,经自治区生态环境部门查验合格的,解除暂停审批措施。
为了我们生存的家园,
保护环境从我做起!
来 源:南国早报微信公众号
涂总经理发话了~
每多一个小编工资就+9分越南盾
编辑:兰 花
终审:桂 笛